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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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夏炎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特4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66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7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2年2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炎定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夏炎定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9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马浩轩
审判员董建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