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佛堂镇张宅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张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5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74213Y。
法定代表人:吕跃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嘉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1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佛堂镇***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玲玲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