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628执1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麻红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河南省大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融机构查询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振
审判员*琨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