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5民初5739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燃明,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波,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被告段波的姨表兄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DOPYOT。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业,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人民政府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432793。
法定代表人:韩素霞。
原告***、***诉被告段波、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燃明,被告双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被告段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岚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957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段波利用岚象公司的资质以岚象公司的名义承建双赢公司位于爪××乡××小区××#、××#、××#楼,原告与段波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了《外墙保温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安泰花园小区的5#、8#、9#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合同,现安泰花园小区的5#、8#、9#楼已经交付使用。原告进场施工期间段波陆续支付原告20万元,其他款项段波未及时支付。因段波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2月初,原告方的工人因不能及时领到工资到相关部分反映,经谷营镇政府协调,被告段波支付原告45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后短波指派技术员与原告指派的工人共同测量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并制作了清单,但是段波不审核并拒绝签字确认,之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段波。根据测验及计算,被告段波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69570元,扣除已支付的650000元,尚欠原告219570元。经与双赢公司咨询,双赢公司尚欠段波部分工程款,被告双赢公司应在欠付段波的工程款数额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岚象公司作为资质出借方,没有督促段波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段波辩称,被告段波不应承担支付二原告的法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双赢公司至今拖欠段波工程款87多万元,除去另案管伟昌折抵施工款35万元外,双赢公司还下欠段波52万余元。因双赢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该案发生,双赢公司是资金链断裂的根本原因,该资金应由双赢公司支付。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计算依据错误,应以双方的共同结算为据,另由双赢公司承担兑付责任。在段波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上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且双赢公司未支付段波工程款,故二原告起诉段波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原告起诉数额不实,且该拖欠款应由双赢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双赢公司辩称:双赢公司是否还欠岚象公司工程款需要后期核实,双赢公司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岚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被告段波借用被告岚象公司的资质,以岚象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双赢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双赢公司作为合同发包人将兰考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A-5#楼、A-8#楼、A-9#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岚象公司。2017年10月11日,被告段波(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外墙保温合同》,该被告将自己以岚象公司名义承包的安泰花园建设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劳务分包给二原告。双方协议约定:“1、工程名称: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2、工程地点:爪营安置房5号、8号、9号楼;3、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实际工作);4、承包范围:5公分厚度的外墙保温每平方米价格为52元/平方米,线条15元/米;承包范围及方式:外墙乳胶漆价格为19元/平方米,真石漆价格为37元/平方米,乙方根据施工要求对该工程保质量、保进度。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检测费用乙方承担,大角按两个造型之间顺值,墙面平整进行施工。5、双方责任:甲方负责检查落实及时解决影响施工进度问题,按合同约定及支付工程款,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乙方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6、付款方式:工人及材料进场三天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生活费,保温板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温板总工程款的97%,剩余3%质保金一年后结清,由节能办与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且资料齐全。甲方一周内验收,如不及时验收视为合格。7、外墙漆……。8、如因甲方资金拨款不到位,引起的延误工程进度由甲方负责。9、甲方工程验收时乙方应做到现场检测合格,节能办、质检站验收合格,交工资料齐全。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以及涉案工程验收后,双赢公司先后向岚象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尚欠岚象公司工程款80余万元。段波先后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65万元,经双方共同结算,现仍欠二原告工程款18685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岚象公司针对双赢公司发包的安泰花园的投标文件复印件、《外墙保温合同》、结算清单两份、情况说明2份、银行交易流水、检测报告、本院(2021)豫0225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等,被告段波提交的原告收据4张,段波与双赢公司会计杨艳红的通话录音、段波制作的工程量计算表等,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段波借用被告岚象公司资质与被告双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与二原告签订的《外墙保温合同》,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法律规定,均为无效合同。针对二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因其所完成施工的工程已经发包方验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段波即应按照双方所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向二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岚象公司将自己的建设施工资质非法借与段波,并准许段波在涉案工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对段波在涉案工程中的民事行为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被告岚象公司对被告段波欠付原告的劳务工程款应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被告双赢公司作为发包方至今尚欠承包方岚象公司工程款80余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被告双赢公司欠付分包方的工程款高于分包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故被告双赢公司应在欠付岚象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双赢公司对原告的付款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从欠付岚象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86856元;
二、被告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其欠付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77元由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波负担2018.56元,原告***、***负担27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国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