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5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象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人民政府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97432793。
法定代表人:韩素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系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封丘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爪营乡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DOPYOT。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业,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系双赢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系双赢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波,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被告段波的姨表兄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岚象公司、被告双赢公司、被告段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被告岚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被告双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业、程伟,被告段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94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作为承包方从被告段波处承建兰考县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安泰花园是由被告双赢公司招标,被告岚象公司投标。现工程结束已竣工,被告方只支付部分工程款,现仍欠工程款49446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岚象公司辩称,被告双赢公司现在还欠我们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其他同意被告段波的答辩意见。
被告双赢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2017年4月,我公司与岚象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段波作为岚象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2016年12月6日,段波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对原告与段波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段波辩称,原告的起诉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的工程款394460元未经答辩人确认,是其单方面的核算数据。2020年12月1日,答辩人的弟弟段建国提供的一个核算图片中显示原告自己核算的结果是2986960元,减去已经支付原告的260万元,下剩386960元,与原告诉请的数额不符。答辩人是一个自然人,代理岚象公司与双赢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但是,因双赢公司还拖欠工程款87万元未予支付。依照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双赢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另外,因原告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防水、水电工程修复,答辩人因此支付修补费用12.3万元,因在工地南侧修排水沟,答辩人花费30000元,后经与原告及防水、水电工程的承揽人员共同协商,三方愿各自出资三分之一,即应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51000元。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因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答辩人因此花费30000元应酬验收,该款应由原告承担。在对原告承包的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表中核减了52848.69元,该款应从原告的欠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被告段波与原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该被告将自己即要承包的安泰花园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兰考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工程内容为:建图纸内容(A-5#楼、A-8#楼、A-9#楼);工程方式为:劳务大清包;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砖混260元/㎡,框架340元/㎡;工程款支付:主体封顶付50%,内外粉结束付30%,主体交工付15%,剩余款项于交工后一年内付清;…”。2017年4月,被告段波借用被告岚象公司的资质,以岚象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双赢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双赢公司作为合同发包人将兰考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A-5#楼、A-8#楼、A-9#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岚象公司。合同约定:“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签约合同价为:12892099.50元;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第一次付款按主体封顶后,付本工程总价的40%。第二次付款按主体粉刷结束,付本工程总价的30%。第三次付款按主体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付本工程总价的2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一年工程五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劳务人员对合同项目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段波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万元。双赢公司先后向岚象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尚欠岚象公司工程款80余万元。2018年9月21日,双赢公司、岚象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涉案工程完成验收。2020年1月8日,段波的弟弟段建国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工程余款为3944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段波当庭协商结算,一致确认被告段波尚欠原告***工程款3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段波陈述,原告提交的岚象公司针对双赢公司发包的安泰花园的投标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施工图纸、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各一份,被告段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业、被告岚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龙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岚象公司将自己的建设施工资质非法借与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告段波使用,被告段波又将以被告岚象公司的名义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非法分包给原告***。***按照段波的要求完成了劳务施工,并经双方确认完成了施工结算,被告段波即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岚象公司将自己的建设施工资质非法借与段波,并准许段波在涉案工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对段波在涉案工程中的民事行为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被告岚象公司对被告段波欠付原告的劳务工程款应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被告双赢公司作为发包方至今尚欠承包方岚象公司工程款80余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被告双赢公司欠付分包方的工程款高于分包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故被告双赢公司应在欠付岚象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双赢公司对原告的付款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从欠付岚象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350000元;
二、被告兰考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欠付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8736元由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波负担8070元,原告***负担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岩魁
审判员 王于红
审判员 郭国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