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968号之一
申请人:成国民,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人民政府6号楼1楼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9218.72元予以保全。二、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0254.9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成国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9218.72元以及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0254.9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9218.72元的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0254.9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殿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