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7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5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人民政府6号楼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韩素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