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黄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素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上蔡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87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岚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870.0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