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3409号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皇甫经济特区十字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76217。
法定代表人:贾爱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先林,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修海,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第三人:赵修增,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先林、第三人赵修海、第三人赵修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怀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