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11525号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贾爱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住濮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迎春
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