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皇甫经济特区十字路口南。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金额较少,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2.经濮阳市房产局及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核,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产。
3、经濮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4、经濮阳市车管所查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其中一辆豫J×××××已被本院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津A×××××申请人自愿放弃查封。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江涛
审判员 冯志刚
审判员 张喜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