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与靳仲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8民初2961号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医院北门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贾爱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靳仲卿,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仲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泠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