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1209号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甫经济特区十字路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76217。
法定代表人:贾爱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巧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吉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