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靳仲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医院北门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贾爱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靳仲卿,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本院执行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与靳仲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8民初4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由被告靳仲卿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濮阳市皇甫电泵电缆有限公司55000元货款,如果被告靳仲卿按时付清货款,被告不承担利息,如果被告靳仲卿未按时付清货款,则应当承担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息随本清。二、其他两清,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靳仲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6217002530001757556_156_1账户内6661.00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名下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000000×××01账户内1100.00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6217002530001757556_156_1账户内613.00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原东路支行6217002530002850277_156_1账户内1786.00元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01ead1b6bba05ce@wx.tenpay.com账户内1722.31元予以扣划;以上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经申请人申请,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剑龙
审判员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