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监8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2月8日出生,侗族,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佟书兰,经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与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侯成成
审 判 员 连 强
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