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2执270号
被执行人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6)京02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九万五千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