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

保全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民初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东路26号。
经营者:王连生,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被申请人: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住所地阳高县城新华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学清,女,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晋0202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担保人张小红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账号XXXXX),冻结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银行存款1946.76元(账号XXXXX)。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已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红海泵业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张小红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账号XXXXX)、解除对山西省阳高县机井队银行(账号XXXXX)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