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177号
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锁向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