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4656号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44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本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中段绿地云都会B6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87923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