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栖风路486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1栋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2256116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汩罗市建设东路司法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洲东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7GX99G。
法定代表人:**,该台台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