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恢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
被执行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8)鲁0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批准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