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164号
申请人: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南门村(五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44533432W。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2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9LE870。
法定代表人:孔得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延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