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营口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3628号
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南门村(五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44533432W。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营口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路中段红叶皇冠大酒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675642375。
法定代表人:陈刚。
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线索查找不到被告,经通知原告未按时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因此,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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