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4006号 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南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村济东大街11-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腾强公司支付工程款1684948.62元及以168494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腾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恒泰公司与腾强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腾强公司承建的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的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安装由恒泰公司完成。合同并约定,以实际供货数量为依据结算;恒泰公司根据腾强公司需求分批供货,安装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5%,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总价款的97%,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恒泰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工程于2020年8月竣工,并已如期完成交付使用,2022年2月25日完成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3223658.37元。结算审定完成,腾强公司依约应支付工程款至3126948.62元,但腾强公司仅支付1442000.00元,尚欠1684948.62元到期未付。腾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腾强公司辩称,对起诉的金额无异议,根据合同的第二部分条款2.2规定,是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总价格款的97%,目前政府的结算审计没有完成,所以不应支付到总价款的97%,另外恒泰公司对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8年9月20日恒泰公司与腾强公司签订《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恒泰公司承担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的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及安装、售后服务和保修等业务。恒泰公司根据腾强公司需求分批供货,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安装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至该批次货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价款的85%;待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总价格款的97%。 2.合同签订后,恒泰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该工程已竣工验收。2022年2月25日经结算,双方在《建设工程结算书》上签字**。该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及安装、售后服务和保修等。审定造价:3223658.37元。”结算书后附有《工程结算审定造价汇总表》及《北房社区A1地块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结算审核明细表》。 3.工程审定造价的97%为3126948.62元,腾强公司已支付恒泰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44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的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安装工程,由原告恒泰公司施工完毕,腾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应付款金额,腾强公司主张工程并未经过结算审计,合同中约定的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指政府的结算审计,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所涉工程均指章丘市黄河镇新型城镇化北房社区A1地块项目的栏杆、雨水管、空调格栅材料供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亦指对恒泰公司所施工的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已对工程价款于2022年2月25日进行了审定即已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故腾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关于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腾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恒泰公司要求腾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恒泰伟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684948.62元及利息损失(以1684948.6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2元,由被告***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