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东经十街**。
法定代表人:高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钟侠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张贴广告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房屋和其它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已轮候查封),名下有车辆(已查封,车辆下落不明),名下有不动产(已抵押),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141550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141550元及利息。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