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执保19号

原告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二期东经十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温泉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相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321737097C

被告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华闻商务园B2-174室)。

法定代表人张相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97425438J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得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山东新兴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爱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