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883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北路与凤台路交口蓝筹国际170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正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