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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3686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693X9。
法定代表人:欧梦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杨宪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静,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住所地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2号楼7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330225MJ9025385H。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协会会长。
第三人:赖浩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恺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第三人赖浩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4元,本院减半收取5432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