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腾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象民初字第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腾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6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

诉讼代表人:钱也坻,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腾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