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8行终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翁斌,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狮市场监督管理所,住所地安庆市康熙河花鸟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吴忠求,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02099843138U。
法定代表人朱应国,局长。
一审第三人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北路**纱帽公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3982921H。
法定代表人刘忠,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家装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97040C(1-1)。
负责人何有勇,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北路**会信用代码11340800328025287E。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局长。
上诉人**、翁斌因诉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狮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2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2月26日,上诉人**、翁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翁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翁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艮苗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雨情
书记员朱亦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