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明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中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明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马鞍镇皋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明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