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068号
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汤汉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城中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滕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健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92元,由原告江苏凌创电气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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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