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俊,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073,049.17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股息红利、网络资金、公司状况、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