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工商、车辆、证券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发现有车辆,因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其他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新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华夏和美国际广场有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为三年,从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目前暂无法处置,其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俊、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文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40万元,剩余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人献
审判员  罗振东
审判员  罗 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邓湘军
书记员  孙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