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庆兵,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庆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 蓉
代理书记员  李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