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辖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庆兵,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刘红兵,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红兵、毕庆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俊系该院干警曾电新之岳父,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但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该院请求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颜征求
审判员  曾永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