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异4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异议人(案外人):孙国锋,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异议人(案外人):吴铁周,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述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立中,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玉辉,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朱小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龙倜,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文兵,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朱小文亲家。
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桥东街26号。
法定代理人:刘艳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文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国锋、吴铁周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2)湘1322执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孙国锋、吴铁周申请撤回异议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孙国锋、吴铁周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剑新
审 判 员  何亦鹏
审 判 员  吴燕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 美
代理书记员  谭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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