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党纲、董级荣、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0103民初5125号
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
法定代表人:高同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俊学,新疆翼龙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党纲,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信公司)诉被告党纲、***、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泰德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双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学、被告党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鸿泰德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66666元、支付违约金2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09号5单元的八层楼房出租给三被告;年租金1300000元,租房押金100000元,租金一年一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期届满前一个半月一次性交清,逾期交付一天以应交租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拖欠房租达一个月以上的,出租房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原告提前4个多月将房屋交付给三被告,并基于客观情况减免了部分租金,但三被告至仍拖欠租金766666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党纲辩称,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我方不欠付原告租金。2014年8月31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后,因阿勒泰路修路,半年多时间房屋无法装修,也无法使用,2016年我方才开始使用房屋。原告不向我方提供房屋图纸,导致酒店因消防问题无法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原告严重违约,导致我方损失,我方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
被告***辩称,我和被告党纲曾经有合作投资意向,租赁合同签订后,我退出了合作经营。该房屋租赁后面事宜是党纲和原告协商办理的,我都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合同是我代表鸿泰德源公司签订的,被告鸿泰德源公司给我授权让我签订合同。
被告鸿泰德源公司辩称,后期我公司退出经营,对具体事情不清楚,***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31日,原告双信公司(出租方)与被告党纲、***、鸿泰德源公司(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09号楼5单元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300000元,租房押金100000元,租金一年一交,租金及押金在合同签署之日一次交清,以后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半月一次性交清所有租金(不含房屋租赁税、物业费、水、气、电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否则,每逾期一天应交租金乘以百分之五计罚违约金;承租方拖欠房租达一个月以上,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00元,2015年缴纳租金100000元,2016年缴纳租金1300000元。
对于以上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被告主张2015年所缴纳租金100000元系2015年全年租金,并不拖欠原告2015年租金,原告认可减免被告9个月租金,该100000元系2015年10月的租金,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于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11月至12月租金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承租方拖欠房租达一个月以上,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现原告已拖欠2015年11月、12月、2017年1月至5月共计7个月房屋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故原告提出解除其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被告7个月租金,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为758333.33元(1300000元/12个月×7个月)。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为39609.38元[1300000元/12个月×2个月×4.875‰×17.5个月(2016年1月1日至至2017年6月14日)+1300000元/12个月×5个月×4.875‰×8个月(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关于被告***提出其与党纲曾经有合作投资意向、租赁合同签订后便退出合作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即便其退出合作经营,但其之前已作为承租人已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对外仍然需要履行与其他承担共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纲、***、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党纲、***、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租金758333.33元;
三、被告党纲、***、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9609.38元。
以上应付款项,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本案争议标的996666元,判决给付标的797942.71元,占80.06%,案件受理费13766.66元,本院减半收取6883.33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20元,合计6903.33元,由原告****双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6.52元,由被告党纲、***、新疆鸿泰德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2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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