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双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227号
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东街101号新东方汽配城4区1栋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娟,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双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乙烯后加工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兆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双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9元,减半收取计42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川商焊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