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德,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震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2号附9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虎成,男,1968年10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震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毅,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力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小区苗圃2号楼1-402号。
法定代表人:贾咏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聪,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震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力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苟 军
人民陪审员 佘宇海
人民陪审员 董 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