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执保1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川0114民初95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号:51×××93)在2980000元限额内予以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980000元限额内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华西支行,账号:51×××93)。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