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烛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瑞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川0114民初95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冻结烛龙公司价值2980000元财产,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现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该案尚处于二审上诉审理期间,申请人鑫瑞安公司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烛龙公司价值29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瑞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成都烛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华西支行511609017018150077293账号的存款29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瑜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