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9832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96号紫竹苑1幢1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随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代浚,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美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1元、保全费2454元,两项共计6005元,由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