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知民初241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5268K,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37737744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邑新大道873号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012.5元退还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左志萍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冶秀花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