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与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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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302民初856号

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经营者:曾现方,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海勃湾区**租赁站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9.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