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乐至县某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投资人:田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袁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乐至县某厂申请执行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018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5)川0181执21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