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628号
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老君村。
法定代表人:曾德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1511.39元(账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支行44×××24)。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