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718号
原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9234P。
法定代表人:刘宁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霖,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22742547。
原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同时,原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