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0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被执行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事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230执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