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保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老君村。
法定代表人:曾德良,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6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昊冉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6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利